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社团,由业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二条社团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分为:
(一)警告处分:对社团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向全校公示,并给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暂停社团活动:社团自获得处分之日起,暂停一切活动及相关支持,并给出整改要求和时限。暂停活动时间长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注销社团。
第三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处分:
社团未经审批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 >社团本身或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上海大学校纪校规的;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冒用指导老师(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延期 3 个月未完成注册的。第三条 社团对所受处分等有异议时,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诉,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牵头复核,根据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作出裁决。
第四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 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条学生会社联每年进行“星级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优秀社团及对社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