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 2023-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由上海立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上海立达学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

  学校的中文全称是【上海立达学院有限公司】;

  学校的中文简称是【上海立达学院】;

  英文全称是【Shanghai Lida University Co., Ltd.】。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学校的住所地是【上海市松江区车亭公路1788号】。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上海市松江区车亭公路1788号】。

  ★第【四】条(性质)

  学校是由【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营利法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立身为本,达济天下”,着力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每个学生提供成材之道。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小微企业和基层单位培养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的办学定位,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积极发展本科教育,扎实推进特色高职教育,初步建成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和高职教育协调发展,多科性、应用技术型本科学校。逐步将上海立达建成国内知名,上海一流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六】条

  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特色高职教育。深化学分制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着力推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对照一流标准建设本科专业。建立专科和本科分类招生、分类培养和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建立人才培养全过程、全覆盖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规范制定专业建设标准,建立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和专业评估机制,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制度,公开发布质量年度报告。加强教学督导与反馈,建立多元化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办学规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总人数15000人

  ★第【八】条(办学层次、形式)

  经营范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管理机关)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机关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股东及举办者

  ★第【十】条(注册资本及其来源)

  学校的注册资本是【500.0000】万元人民币,由以下股东按照如下方式投入组成: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上海立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0万元

货币

 

  第【十一】条(股东名册)

  学校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股东职权)(一人有限公司选择适用)

  学校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批准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二) 审议批准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方案。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学校。

  ★第【十三】条(举办者)

  经【股东】确认,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学校现举办者为【上海立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者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逃注册资本,不挪用办学经费;不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共上海立达学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等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坚持党组织书记上级选派与任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讲政治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学校设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专门工作力量;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大院(系)党组织组建力度,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党组织经费保障)

  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党组织职责权限)

  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党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五)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六)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七)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的政治关;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根据中央及本市党的建设要求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的成员构成及任期)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2】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党组织书记【1】人、【(其他2人】。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决策机构成员的资格)

  董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的除外)。

  董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决策机构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决策机构的职权)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董事会成员的变更(由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除外);

  (八)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学校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筹融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同时,学校不为任何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提供担保;

  (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总额及单项数额限额)

  (十)制定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剩余财产处理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在行使本条职权的过程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由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涉及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处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策后,提交股东表决。

  ★第【二十三】条(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任职资格)

  董事长由陈西峰担任,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董事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四】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应当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开情形)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注:其他情形,如遇重大决策事务时)】。

  ★第【二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开前【5】日,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决策机构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议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学校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学校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学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会议档案的保管)

  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一】条(校长的聘任)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副校长的资质、聘任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校长的职权)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批准;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副校长的职权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内部机构)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学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评建办公室、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图文信息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后勤保卫处、财经学院、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信息学院、护理学院、基础与外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其他(1)人】。监事长由【郑迎军】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或者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董事会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应当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质询或建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学校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经费保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立达学院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等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工会)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海立达学院学院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注:学校应当对照《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工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上海立达学院学生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及学科专业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立达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立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科与专业)

  聚焦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确定六大学科专业集群建设。学校适应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松江区产业转型需要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趋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构建完善的学科专业教育教学体系,优化专业布局,打造学科专业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了以管理学、艺术学为主,经济学、工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格局。集中优势资源建设6个学科专业集群,包括:①工商管理类学科专业;②设计类学科专业;③戏剧与影视类专业;④医学护理类学科专业;⑤外国语言类学科专业;⑥信息技术类学科专业。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教师的聘用)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四十八】条(教师待遇)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充保险、职业年金等。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师生申诉)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学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学校资金;

  (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学校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八)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五】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各项成本等,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十六】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得账外核算。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接受捐赠)

  学校可以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根据本校实际组织相关条款,一般涉及基金会的建设和管理、捐赠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以捐赠者名义命名教育教学设施等。

  第【五十八】条(资产登记)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存入相应银行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十九】条(审计监督)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章 年度检查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年度检查)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一】条(信息公开)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注:可根据本校实际表述校内相关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渠道方式等。)

  第【十二】章 变更和终止

  ★第【六十二】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按照相应程序核准。

  ★第【六十三】条(合并与分立)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十四】条(其他变更)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十五】条(营业期限)

  学校的营业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不约定年限

  ★第【六十六】条(终止的情形)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注:自行终止的情形,由学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七】条(师生安置)

  学校终止时,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第【六十八】条(终止的清算规则)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股东和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审核确认,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六十九】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分别交回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章程的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学校根据需要修改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学校应将修改后的章程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7】日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一式【2】份,学校留存【1】份,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第【七十三】条(附则)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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